1.由户主(不特指户口簿上登记的“户主”,下同)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请,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的材料进行当场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受理时间从此开始计算)。材料不齐备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需补齐的所有规定手续。对材料齐备的申请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多种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按规定公示审核结果。
1.由户主(不特指户口簿上登记的“户主”,下同)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请,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的材料进行当场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受理时间从此开始计算)。材料不齐备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需补齐的所有规定手续。对材料齐备的申请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多种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按规定公示审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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