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民发〔2025〕2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遗体运输工作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民政局、公安局、卫健局,市殡仪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提升殡葬服务保障水平,加强基本殡葬服务保障和行业监管,推动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遗体运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遗体运输资质管理和属地责任
各县(区)要严格按照《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事发〔1993〕2号)有关要求,切实做好遗体接运工作。遗体运输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的殡仪服务中心(站)、殡仪馆使用专用车辆承办,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遗体运输服务活动。因特殊情况遗体需要运往外地的,死者家属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并由所在地或目的地殡仪服务单位遗体专用运输车辆运送。需要入境或者出境运输遗体的,按照《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卫生部、科技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7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进一步规范遗体接运流程和卫生防疫措施
各县(区)、各殡仪服务单位要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遗体和骨灰规范处置工作的通知》(辽民事函〔2024〕129号)有关要求,规范遗体接运流程,严格落实卫生防疫措施。各殡仪服务单位要根据死者家属(丧事承办人)、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或公安机关约定的时间、地点接运遗体;在接收遗体时,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死者和家属有效身份证件、遗体移交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对遗体进行严格核对查验,并做好信息登记和交接记录;对死亡证明所载死因与遗体伤情明显不符,异地运来的矿难、交通等突发事件以及非正常死亡的遗体,要高度重视、提高警惕,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向民政、卫健、公安、应急等有关部门报告,未经同意不得接收;在接收遗体时须进行必要的消毒杀菌等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环境污染和传染性事件发生;对患有烈性传染病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传染类疾病人员的遗体以及腐变的遗体,由卫健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遗体进行检疫、消毒等必要的卫生处理后立即就近火化,一律不得外运。
三、进一步加强运输车辆标准与收费管理
各殡仪服务单位要严格落实《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28号令)规定,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标准的殡葬专用车辆,殡仪车辆驾驶室与遗体存放舱之间要设置物理隔断设施,遗体存放舱要有专用遗体存放设施;要在殡仪车辆外部统一喷涂“遗体接运专用”标识及服务监督电话。遗体运输车辆应证照齐全,符合公安部门相关规定。各殡仪服务单位应按程序向民政部门申报审核、备案后,方可新增和报废遗体运输车辆;不得使用备案登记的遗体运输车辆从事其他运输服务或者将其以外包、租借等形式委托其他服务机构及个人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为土葬提供运输服务;不得与中介服务机构捆绑服务。遗体运输收费需报发改部门进行价格审批,严格遵守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未经批准不得额外增加其他费用。遗体接运车辆车内要公示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做到收费透明,便于社会监督。
四、进一步加强殡仪服务单位内部监督管理
各殡仪服务单位要对进出的遗体运输车辆进行登记,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无证无照、私自改装等非法从事遗体运输的可疑车辆,及时报告属地民政、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理。各殡仪服务单位要加强对遗体接运人员的管理,不得刁难丧户,不得向丧户索要或收受钱物。接运人员应统一着装并佩戴工牌,接收遗体时认真核验死者身份证明、死亡证明、遗体状况等;收敛遗体时要做到文明操作,稳抬轻放,善待逝者,无拖、拉、抛、坠、叠遗体的现象。对不按规定擅自出车、公车私用的接运人员,各殡仪服务单位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配合
卫健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要建立遗体运输车辆信息登记制度。各医疗机构对《本溪市殡仪服务单位遗体接运单》中的车辆信息进行登记留存后方可允许殡仪服务单位接运遗体,发现涉嫌非法从事遗体运输的可疑车辆信息,要及时报送属地民政部门、卫健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加强医护人员、护工、保安、保洁及劳务派遣公司的职业教育,严禁向中介服务单位及个人通风报信,泄露逝者信息。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路检路查,对车辆擅自拆卸座椅、改变车身颜色、拼装机动车以及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从事遗体运输等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处理,处理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抄送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要牵头做好对殡仪服务单位遗体接运管理工作的指导,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推进工作的合力;要定期对所辖殡仪服务单位的遗体接运、查验等相关流程进行检查,及时发现纠正遗体接运过程中的问题隐患;要强化责任落实,督促指导各殡仪服务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通知的相关要求,按照规定履行好岗位职责;对在遗体接运管理工作当中出现的履职不力、监管不严、违法违规等问题,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附件:1.本溪市殡仪服务单位遗体接运单
2.本溪市跨省市遗体运输申请审批表
3.本溪市遗体运输车新增和报废审批表
本溪市民政局 本溪市公安局
本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6月18日
附件1
本溪市殡仪服务单位遗体接运单
申请人(承办人)信息 | 姓名 | 与逝者关系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码 | ||||||||
逝者信息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
身份证号码 | 死亡原因 | |||||||
户籍所在地 | 死亡证明编号 | |||||||
遗体所在地 | 运往目的地 | 遗体运输目的地 | ||||||
遗体状态 | ¨正常¨有明显外伤¨其他(若选择其他请在下行具体描述) | |||||||
申请使用 车辆情况 | 车辆归属 单位 | 司机姓名 | ||||||
车牌号 | 接运时间 | |||||||
申请人(承办人)签字 | ||||||||
殡仪服务单位审批 |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
说明:1.申请人须为死者相关权利义务人(如夫妻、子女、父母、兄弟姐妹、近亲属等)。 2.家属需提供死者死亡证明、死者和家属有效身份证件等必要材料。 3.此表用于本市内接运遗体。 | ||||||||
附件2
本溪市跨省市遗体运输申请审批表 | |||||||||
申请人(承办人)信息 | 姓名 | 与逝者关系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码 | |||||||||
逝者信息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
身份证号码 | 死亡原因 | ||||||||
户籍所在地 | 死亡证明编号 | ||||||||
遗体所在地 | 运往目的地 | 遗体运输目的地 | |||||||
遗体状态 | ¨正常¨有明显外伤¨其他(若选择其他请在下行具体描述) | ||||||||
申请使用 车辆情况 | 车辆归属 单位 | 司机姓名 | |||||||
车牌号 | 接运时间 | ||||||||
申请人(承办人)签字 | |||||||||
殡仪服务单位审核 | (盖章) 年 月 日 | 民政部门 审批 |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
说明:1.申请人须为死者相关权利义务人(如夫妻、子女、父母、兄弟姐妹、近亲属等)。 2.家属需提供死者死亡证明、死者和家属有效身份证件、遗体移交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必要材料。 3.此表一式两份,殡仪馆、市或县(市)区殡葬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 |||||||||
附件3
本溪市遗体运输车新增和报废审核备案表 | |||||||||
申报单位 信息 | 单位名称 | ||||||||
法人代表人 | 身份证号 | ||||||||
单位地址 | |||||||||
联系电话 | |||||||||
车辆信息 | 新增车辆 | ||||||||
车辆型号及车牌号 | 车辆价格(元) | ||||||||
报废车辆 | |||||||||
车辆型号及车牌号 | 使用期间 | ||||||||
公里数 | 报废时间 | ||||||||
县(区)民政部门意见 | |||||||||
审核人: | (盖章) | ||||||||
年 月 日 | |||||||||
市民政局备案意见 | |||||||||
备注: | |||||||||
说明:1.申请人必须为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殡仪服务中心(站)、殡仪馆。 | |||||||||
2.此表一式两份,申报单位及市或县(区)民政部门各执一份。 | |||||||||
本溪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5年6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