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自治县、区民政局,本溪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局:
为贯彻落实好市民政局等3部门《关于实施城乡困难家庭取暖救助的通知》(本民发〔2016〕31号),进一步做好2018年冬季城乡困难家庭取暖救助工作,根据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困难家庭冬季取暖救助工作的通知》(辽民函〔2018〕220号)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困难家庭冬季取暖救助是重要的民生保障工作,直接关系到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他们的冷暖安危。各级民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安排,切实抓好取暖救助政策落实,将困难群众取暖救助工作作为近期重点工作内容,确保城乡困难家庭温暖过冬。
二、加大力度,确保政策落实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落实好城乡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冬季取暖救助政策,将分散保障的城乡孤儿家庭纳入取暖救助。集中供暖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和分散保障的孤儿家庭年救助上限面积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城乡低收入家庭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在救助面积标准内采暖费100%减免;救助对象实际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取暖救助面积标准的,按实际建筑面积救助;超出救助面积标准的,按取暖救助上限面积标准救助,超出部分的采暖费由救助对象自行承担。每个家庭只按一套住房给予救助。救助对象取暖救助供热收费标准按所在地区实际标准执行。对自行取暖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和分散保障的孤儿家庭每个采暖期各发放取暖救助金500元;对农村自行取暖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和分散保障的孤儿家庭发放300元;自行取暖的城市和农村低收入家庭分别发放250元和150元。对确无自有住房、长期靠借(租)他人房屋(含公租房)居住,且未获得住房租赁补贴,也未能通过其他渠道获得采暖补贴的取暖救助对象,居住在集中供暖地区的,可实行集中供暖救助。对不符合取暖救助条件,但因冬季取暖造成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给予临时救助。
三、规范操作,及时发放救助资金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取暖救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困难家庭冬季取暖救助资金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中列支。对集中供暖的困难家庭,由供暖企业直接减免,需要认证的困难家庭由属地县区民政部门组织认证,经常居住地乡(镇、街道)、村(社区)协助提供居住情况证明材料。对因特殊原因自行缴纳取暖费的困难家庭,实行救助资金银行化发放。对自行取暖的困难家庭取暖救助金,要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于12月底前一次性发放到位。
四、加强管理,强化督导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困难群众冬季取暖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公开救助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取暖救助政策落实到位。取暖救助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市民政局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落实困难群众冬季取暖救助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本溪市民政局
2018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