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类)
本高议字〔2020〕第10号
关于对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第3227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孙胜利代表:
您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大对我市市容环境卫生清理整治力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在城市道路两侧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摆放商亭;第四条,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照各自权限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监督和行政处罚。高新区环境保护与城市管理局下属的综合执法大队将依据工作职责,对道路两侧的违建设施进行监督与处罚。
我区将会加大对道路两侧的巡查与监管力度,并定期开展“回头看”工作,确保整治成果不反弹,营造整洁有序的市容环境。
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