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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我市困难群众救助补助标准全面上调

2026/07/02 1.4w 阅读 200 点赞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保障体系,切实兜牢兜实民生底线,保障全市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我市自7月1日起,全面上调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相关标准。

  此次提标覆盖多个重点救助群体,包含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19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761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92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3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61元。城乡低保边缘家庭界定标准按照低保标准的1.5倍同步调整。

  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147元提高到1188元,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059元提高到1093元。

  集中供养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585元提高到2689元,散居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476元提高到2600元。

  19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调整情况为,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且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811元提高到844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且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759元提高到790元;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且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703元提高到732元;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且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649元提高到6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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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