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规定,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规定,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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